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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法包括哪些 债法分类? 债法包括哪些内容

一、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1、法定之债,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,包括侵权行为制作、不当得利之债、无因管理之债、…

一、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

1、法定之债,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,包括侵权行为制作、不当得利之债、无因管理之债、缔约过失之债、拾得遗失物之债。

2、意定之债,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,包括合同之债、单方行为所生之债(如悬赏广告、捐助行为)、多方行为所生之债(设立公司协议所生之债)。

二、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

1、劳务之债,指债权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的债,如委托合同、雇佣合同、表演合同、授课合同等。劳务之债有标的,然而没有标的物。

2、财物之债,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的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,如买卖合同、租赁合同、承揽合同、侵权损害赔偿之债。财物之债由标的也有标的物。

三、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

1、种类之债,指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示的债,即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。种类物是具有相同质量、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。

2、特定之债,指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。特定物包括:

(1)无可挑剔的物,如某栋房子,某一块土地,《海贼王》的手稿;

(2)原本为种类物,经行为人制定后变成特定物;如甲在乙的牛棚里选了初生牛犊一头,约定乙饲养6个月后给甲,这头牛犊原本是种类物,被甲制定后就变成特定物了。

四、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

1、简单之债,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。例如,甲和乙约定“甲向乙出售50头羊和10头牛。”这是简单之债,由于虽然标的物有很多歌,然而标的只有一个。

2、选择之债,指债的标的有很多个,只能就其中其中一个为给付,可选择履行的债。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,转化为简单之债。

比如甲向乙购买了一个电水壶,电水壶由于缺陷漏电,乙因此灼伤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的内容,乙有权对甲主张侵权职责或者违约职责,这就是选择之债。

1、单一之债,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。

2、多人之债,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二人以上的债。

注意:只有对同一个债,才能进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划分。若两个债的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职责,由于是两个债,因此不能认定是多数人之债。

五、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

1、按份之债,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,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。

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为按份债权,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为按务债券。

2、连带之债,指债的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,或者债的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的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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